4月起,这些海关新规将影响进出口企业

栏目:行业新闻 发布时间:2018-04-08
1、【税委会〔2018〕13号】2018年4月2日起我国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中止关税减让义务

 1、【税委会〔2018〕13号】2018年4月2日起我国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中止关税减让义务。


一、对原产于美国的水果及制品等120项进口商品中止关税减让义务,在现行适用关税税率基础上加征关税,加征关税税率为15%。

二、对原产于美国的猪肉及制品等8项进口商品中止关税减让义务,在现行适用关税税率基础上加征关税,加征关税税率为25%。

三、现行保税、减免税政策不变。

四、加征关税后,有关计算公式:

关税=关税完税价格×(现行适用关税税率+加征关税税率)

进口环节消费税=进口环节消费税计税价格×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

进口环节消费税计税价格=(关税完税价格+关税)/(1-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)

进口环节增值税=进口环节增值税计税价格×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

进口环节增值税计税价格=关税完税价格+关税+进口环节消费税

  五、本通知自2018年4月2日起实施。

  特此通知。

  附件:对美中止关税减让义务商品清单及加征关税税率

 


 


 




 


2、【海关总署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8年第22号】16项修订的加工贸易单耗标准自2018年4月6日起执行。


  海关总署和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3月5日批准《冻鲽鱼制品加工贸易单耗标准》等16项修订的加工贸易单耗标准(标准名称、文本见附件1、2),自2018年4月6日起执行。原《冻鲽鱼制品加工贸易单耗标准》等16项加工贸易单耗标准(标准名称见附件3)同时废止。


2018年第22号



  海关总署和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3月5日批准《冻鲽鱼制品加工贸易单耗标准》等16项修订的加工贸易单耗标准(标准名称、文本见附件1、2),自2018年4月6日起执行。原《冻鲽鱼制品加工贸易单耗标准》等16项加工贸易单耗标准(标准名称见附件3)同时废止。

  特此公告。

  附件:

  1.16项修订加工贸易单耗标准列表.doc

  2.16项修订加工贸易单耗标准文本.doc

  3.16项废止加工贸易单耗标准列表.doc



海关总署 国家发展改革委



 


3、【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4号】自4月10日起,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报关单均可适用“自报自缴”模式。


  为加快推进税收征管方式改革,海关总署决定扩大自主申报、自行缴税(“自报自缴”)适用范围。现公告如下: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报关单均可适用“自报自缴”模式。其他事项按照海关总署2016年第62号公告执行。

  上述规定自2018年4月10日起实施。


2018年第24号



  为加快推进税收征管方式改革,海关总署决定扩大自主申报、自行缴税(“自报自缴”)适用范围。现公告如下: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报关单均可适用“自报自缴”模式。其他事项按照海关总署2016年第62号公告执行。

  上述规定自2018年4月10日起实施。

  特此公告。

海关总署